住宿条款
住宿条款
<本条款和条件的范围>
第一条
1.本酒店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按照本条款和条件进行规定,本条款和条件中未规定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指法令或基于法令的。以下相同。)或习惯进行规定。
2.本酒店可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在不违反本条款宗旨、法令等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
<住宿合同的申请及姓名的申告>
第二条
1.本酒店在住宿日之前接受住宿申请(以下称“住宿合同的申请”。)时,请在规定期限内向该住宿合同的申请者提出以下事项。
·住宿者的住址、姓名、联系方式 (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性别、国籍
・住宿日及预计到达时间
・预约申请者姓名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本酒店会在住宿前后联系住宿者。因此对住宿者产生的不便概不负责。
3.住宿客人超过上述住宿日申请继续住宿时,本酒店在提出申请时,将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条
1.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是,证明本酒店没有同意时,不在此限。
2.根据前项的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以住宿期间 (超过3天时为3天) 的基本住宿费为限,请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规定的申请金。
3.申请金首先抵充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5条及第16条规定的事态时,先抵充违约金,后抵充赔偿金,如有余额,在支付第10条规定的费用时返还。
4.第2项的申请金在本酒店根据同项规定指定的日期前未支付时,住宿合同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第四条
1.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1)住宿申请不依据本条款时。
(2)因客满导致客房不宽裕时。
(3)认为欲住宿者,关于住宿,可能有违反法令等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的;。
(4)欲住宿者被认定为传染病者时。
(5)关于住宿,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时。
(6)因天灾、瘟疫发生、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不能住宿时。
(7)欲住宿的人,除暴行、胁迫、恐吓等外,有暴力要求行为或其他威吓的不正当要求及行为的。
(8)欲住宿的人,除喧哗行为外,有使人感到危险、不安等,给住宿或使用的其他客人带来困扰的言行时。
(9)曾经在本酒店或其他酒店有过符合本条 (3) (5) (7) 及 (8) 中任一项的行为的。
(10)欲住宿者为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相关团体或其相关人员时;。
(11)欲留宿者为暴力团成员就任要员或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的要员时;。
(12)欲住宿者为反社会团体及其成员等对社会秩序、安全构成威胁的反社会势力时;。
(13)符合都道府县条例规定情形的。
(14)未支付住宿费用以及住宿客人明显没有支付能力的。另外,过去对本酒店发生货款支付延迟等纠纷时。
(15)住宿客人不遵守本酒店规定的使用规约时。
(16)欲住宿的人,因烂醉等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时。有明显影响其他住宿客人的言行时。(依据各都道府县制定的旅馆业法施行条例)
(17)欲住宿的人,对本酒店重复旅馆业法施行规则第5条之6中规定的因实施负担过重,可能显著妨碍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关服务的要求 (参照下述) 的。
① 试图住宿的人要求从事住宿服务的员工提供不合理的折扣和不合理的安慰费,不合理的房间升级,不合理的延迟退房,不合理的提前入住,合同与其他住宿服务相比,反复要求提供过度服务的行为,例如接送服务。
② 想要住宿的人反复要求从事住宿服务的从业人员不要让客人进入自己住宿房间的上下左右房间的行为。
③ 欲住宿的人反复要求从事住宿服务的从业人员只让特定的人接待自己或者不让特定的人出勤的行为。
④ 欲住宿的人反复要求从事住宿服务的从业人员以下跪等缺乏社会价值的方法谢罪的行为。
⑤ 喝得酩酊大醉,可能给其他住宿者带来麻烦的住宿者,反复要求从事住宿服务的从业人员长时间看护的行为。
⑥ 欲住宿的人,对从事住宿服务的从业人员,通过面对面、电话、邮件等,长时间或一边斥责,一边反复提出不正当要求的行为。
⑦ 欲住宿的人反复要求从事住宿服务的从业人员对照要求内容的妥当性,实现该要求的手段、形态不适当的行为。
⑧ 其他可以视为与上述 (1) ~ (7) 相同的行为。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五条
1.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住宿客人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酒店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时,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外。),本酒店将收取以下违约金。
违约金
合同申请人数 |
收到终止通知的日期 |
||||||||||
|---|---|---|---|---|---|---|---|---|---|---|---|
不过夜 |
当天 |
前一天 |
两天前 |
7天前 |
14天前 |
21天前 |
30天前 |
60天前 |
90天前 |
||
一般 |
1~9人 |
100% |
100% |
50% |
40% |
- |
- |
- |
- |
- |
- |
团体 |
10~30人 |
100% |
100% |
80% |
50% |
50% |
20% |
20% |
- |
- |
- |
31~100人 |
100% |
100% |
80% |
50% |
50% |
20% |
20% |
- |
- |
- |
|
101~300人 |
100% |
100% |
80% |
50% |
50% |
20% |
20% |
10% |
- |
- |
|
301~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80% |
50% |
50% |
30% |
20% |
|
- ※2025年10月1日修订
2025年9月30日以前申请的住宿合同将收取修订前的违约金。
- 1.违约金从收到住宿客人解除合同的通知那天开始计算。另外,连续住宿的情况下,在所有的签约日分别计算违约金的金额,将合计的金额作为违约金收取。
- 2.%表示罚金相对于基本住宿费 (房费) 或套餐费 (住宿套餐的公示价格,包括早餐) 的比率。
- 3.此外,在特定团体及特定期间,有时会规定与前述规定不同的违约金。
3.若住宿客人未与本酒店联络,至住宿日当天下午8时 (即使在事先明示了到达预定时刻的情况下,超过预定时刻2小时以上的情况也是同样的。)仍未到达时,视为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第六条
1.本酒店在下列情况下,有时会解除住宿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承担因解除而给住宿客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1)住宿客人不能遵守本酒店的住宿条款及酒店使用规约时。
(2) 住宿客人关于住宿,被认为可能有违反法令等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为有该行为时。
(3) 住宿客人缺乏品行端正等,本酒店认为住宿不合格时。
(4) 住宿客人未能向本酒店支付使用费用或延迟时。
(5) 住宿客人在签订住宿合同时,进行虚假申请时。
(6) 住宿客人有刑事犯罪前科前科,被认为不适合本酒店时。
(7) 住宿客人受到公共权力的安排、逮捕、检举、起诉、有罪判决时。
(8) 住宿客人被认为是「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相关法律」指定的反社会团体、过激行动团体、其他类似团体的成员或与其有牵连时。
(9) 住宿客人与符合前项者、或被本酒店视为前项者的团体或组织、或使用伪计或胁迫的团体及其他组织有牵连时。
(10) 住宿客人有暴行、伤害、强迫、胁迫、恐吓、欺诈及类似行为时。
(11) 有其他符合上述 (4) ~ (10) 事由时。
(12) 住宿客人被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13) 关于住宿,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时。
(14) 因天灾、瘟疫的发生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住宿时。
(15) 住宿客人因烂醉等被认为可能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时,或有明显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困扰言行时。
(16) 在客房内吸烟 (吸烟室除外)、对消防用设备等恶作剧、其他不遵守酒店规定的使用规约的禁止事项(限于火灾预防上必要的东西。)等各种规定者。
2.本酒店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住宿登记>
第七条
1.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在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络方式 (可以联络的电话号码)
(2) 外国人需出示护照、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入境年月日
※根据所辖政府机关的指示,请允许我们复印护照。
(3)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4) 其他本酒店认为必要的事项
2.住宿客人欲通过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法支付10条规定的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
<客房的使用时间>
第八条
1.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是从下午15时到第二天上午11时。但是,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可能会接受同项规定时间外客房的使用。这种情况要收取另外规定的追加费用。
<严格遵守使用规约>
第九条
住宿的客人,请在本酒店内遵照本条款,遵守本酒店规定的在酒店内张贴、展示或配备的使用规约等。
<费用的支付>
第10条
1.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以货币或本酒店认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客人到达时或本酒店提出申请时,在前台进行。
2.本酒店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后,即使住客不随意入住,也将收取住宿费。
本酒店的责任
第11条
1.关于本酒店的住宿责任,从住宿者在本酒店前台进行住宿登记时或进入客房时,两者中较早的时间开始,到住宿者为了出发而打开客房时结束。
2.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给住客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3.本酒店从消防机关领取了适当的标志,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不能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第12条
1.本酒店不能向住客提供签约的客房时,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后,将尽可能为客人介绍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2.本酒店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在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充当损害赔偿额。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房这件事,没有应该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费。
<寄存物等的处理>
第13条
1.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但是,不能寄存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会赔偿损失。
2.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产生损失、毁损等损失时,本酒店将赔偿损失。
3.本酒店根据本条进行赔偿时,对于住宿客人事先没有申报种类及价格的情况,将在旅馆赔偿责任保险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是,本酒店有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第14条
1.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酒店时,仅在到达前得到本酒店的理解时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前台。
2.住宿客人退房后,如果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被遗忘在本酒店,在查明其所有者时,本酒店应与该所有者联系并请求其指示。但是,在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无法判断所有者的情况下,包括发现日在内以7天为限保管,之后送到最近的警察署。
3.在前2项的情况下,本酒店对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项的规定为准,在前项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停车责任>
第15条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酒店只出租场地,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时,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时,将由其负责赔偿。
<客人的责任>
第16条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使本酒店遭受损失时,需要赔偿损失。
<互联网服务免责声明>
第17条
由客户自行负责。在使用电脑通讯的过程中,因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造成使用者的任何损失,本酒店概不负责。另外,由于本酒店认为不适合使用电脑通信的行为,给本酒店及第三者造成损失时,需要赔偿损失。
<迟延损害金>
第18条
住宿客人不履行费用、违约金或其他金钱债务时,住宿客人应向本酒店支付迟延损害金,迟延损害金的比例为每年14.6%,从支付日期的第二天起到付清日期为止。
<支配的国语>
第19条
本条款和条件用日文、英文、中文和韩文编写,如果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条款与条件有任何差异,均以日文为准。(管辖及准据法)
酒店使用规约
本酒店为了让客人安全舒适地使用,根据住宿条款第9条规定了以下使用条款,敬请协助。如果您不遵守此规定,我们将拒绝您入住和使用酒店内的各种设施,并承担由此给酒店造成的损失,请您特别注意。
<关于客房使用>
1.客房的避难路线图公布在客房入口的门的内侧,请确认。
2.在房间内或睡觉时,请务必锁好内锁和门护。
3.被敲门时,请戴着门护罩开门,或用门镜确认。另外,有可疑的人来访的时候,不要不小心打开门,请联系前台。
4.客房内及馆内禁止吸烟。(可吸烟的客房或酒店除外。)
5.未经酒店许可,请勿在客房内及走廊使用取暖用炊事用的烟火、蜡烛等。另外,严禁在客房内烹饪。(有炊事用设备的房间除外)
6.请勿将衣物挂在灯罩上或晾晒衣物。
7.未经酒店许可,请勿将客房用于营业 (展览会、其他) 等住宿以外的目的。
8.未经酒店许可,请勿移动客房内的备品,或对客房内进行装修或改造等,严重改变现状。万一备品有丢失、破损等情况时,需要赔偿实际费用。客房内的小物件、备品请不要带出客房。另外,请不要把有损酒店外观的东西放在窗边。
9.请勿邀请外来客人入住客房。请在大厅会面。
10.长期住宿合同不产生借贷权、居住权等租房法及其他居住相关法律上的权利。
11.除住宿注册者外,严禁入住。
12.未经监护人许可,谢绝未成年人单独住宿。
13.超过退房时间 (上午11:00) 无法取得联系时,可能会让您入住。另外,继续使用客房的时候,要收取规定的费用。
<关于客房的房卡>
1.逗留期间离开房间时,请务必携带房卡确认上锁。
2.签名使用酒店内的餐厅、酒吧等时,请出示房卡、房卡套或锁芯钥匙。
3.房卡或锁芯钥匙在本酒店出发时请务必归还至前台。
<关于支付等>
1.本酒店的住宿费用,请在您到达时在前台支付。另外,即使在您逗留期间,有时也会要求您结算费用。那时请支付。另外,本酒店即使索取费用也没有支付的情况下,即使在您逗留期间也有可能需要您让出房间。
2.使用费用的支付,以现金或住宿券、信用卡等,以及本酒店认可的东西为准。拒绝票据和支票。
3.接受住宿者以外的人支付费用时,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没有支付,将直接向住宿者本人请求支付。
4.购物费用、车票费用、出租车费用、邮票费、行李运费等恕不垫付。
<关于贵重物品・寄存物品>
1.逗留期间如需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请使用前台配备的保险箱 (免费) 。因未使用而万一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况 (包括使用客房配备的保险箱),本酒店可能不承担责任。另外,不寄存美术品、古董、毛皮等物品。请在住宿期间内使用保险箱。在使用状态下擅自出发时,需要承担钥匙的更换费用和保管费。另外,保险箱内的物品丢失等可能不负责任。
2.不论您是否逗留,前台、行李服务台及寄存处均不收存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腐烂或易破损物品等。万一在上述场所发生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腐烂或易破损物品等丢失、被盗等情况,或发生变质等情况,本酒店可能不承担责任。
3.本酒店关于客人寄存物品的交接,仅交给持有兑换证的客人。无论遗失、被盗等原因如何,如果遗失了兑换证而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另外,对于交接后的物品丢失等不负责任。
4.酒店内的遗失物品由酒店保管一段时间,之后根据遗失物法进行处理。另外,在酒店内的遗失物品中,食物、报纸、杂志等当天处理,贵重物品、财产价值无法辨别的物品,根据遗失物法或依照遗失物法处理。
5.寄存物品的保管期间,除特别指定外,如下所示。超过保管期间的寄存物,作为没有取走的意思处理。
① 衣帽寄存处1个月
(2) 行李服务台1个月
(3) 在前台寄存给住宿及外来客人的物品(包括在酒店内遗忘的物品、寄存的衣物) 1个月
<关于暴力团、暴力团成员以及可能违反公共秩序的情形>
1.根据《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 (1992年3月1日施行) 指定暴力团成员及指定暴力团成员等谢绝入住本酒店。(如果在预约后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此情况,届时将拒绝使用。)
2.反社会团体及反社会团体成员 (暴力团及过激活动团体等及其成员) 请勿使用本酒店。(如果在预约后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此情况,届时将拒绝使用。)
3.被认定有暴力、威胁、恐吓、威逼的不正当要求及类似行为时,请不要立即使用本酒店。另外,对于曾经有过同样行为的人也请回避。
4.使用本酒店的客人因精神衰弱、药品、饮酒而丧失自我等,难以确保自身安全时,或认为有可能给其他客人带来危险、恐惧感、不安感时,立即拒绝入住。
5.若在馆内及客房内有大声、放歌及喧哗行为,或有其他令他人感到厌恶感,给他人带来困扰,或赌博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请立即拒绝使用。此外,如有类似上述各事项的行为时,谢绝使用。
<在酒店内请不要带入会给其他客人带来困扰的下述物品或行为。>
1. 宠物,例如动物和鸟类(导盲犬等辅助犬除外)
(入住伊豆高原村或inumo shibakoen的宠物专用客房的客人可以携带宠物(狗)。但是,其他动物(猫或其他小型动物)均不允许携带。)
2. 火药、挥发性油类、其他易燃或可燃材料以及可能导致死亡或伤害的化学品
3. 散发难闻气味的东西
4. 枪支、刀剑、兴奋剂及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5. 赌博或其他扰乱公共道德或给其他顾客造成不便的行为
6. 睡衣、浴袍(仅在Premier Haneda Airport提供)和拖鞋可在客房外穿着(但前往温泉设施时,可穿着客房提供的泳衣和拖鞋)。
7. 广告宣传、分发宣传材料、商品销售、招揽、销售活动等。
8. 将个人物品和易碎物品无人看管
9. 未经酒店许可,在酒店内的公共场所拍照,或将酒店内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用途。
10. 使用手机时,在不合适的地方大声说话,或者做出其他给其他顾客带来不适或不便的行为。
11. 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建筑物、固定装置或其他物品的损坏、丢失或污损(您将被要求赔偿损失)。
12. 长期入住期间拒绝房间清洁(出于卫生原因,房间至少每三天清洁一次)
*如果您不遵守上述规定,即使酒店已发出相反的警告,您仍可能被要求离开酒店或被拒绝继续入住。
2025年10月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