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條款
住宿條款
<本條款和條件的範圍>
第一條
1.本酒店簽訂的住宿合同及與此相關的合同均按照本條款和條件進行規定,本條款和條件中未規定的事項,根據法律法規(指法令或基於法令的。以下相同。)或習慣進行規定。
2.本酒店可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在不違反本條款宗旨、法令等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
<住宿合同的申請及姓名的申告>
第二條
1.本酒店在住宿日之前接受住宿申請(以下稱“住宿合同的申請”。)時,請在規定期限內向該住宿合同的申請者提出以下事項。
·住宿者的住阯、姓名、聯係方式 (可以聯係的電話號碼)、性別、國籍
・住宿日及預計到達時間
・預約申請者姓名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本酒店會在住宿前後聯係住宿者。因此對住宿者產生的不便概不負責。
3.住宿客人超過上述住宿日申請繼續住宿時,本酒店在提出申請時,將作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處理。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第三條
1.住宿合同在本酒店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是,證明本酒店沒有同意時,不在此限。
2.根據前項的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以住宿期間 (超過3天時為3天) 的基本住宿費為限,請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規定的申請金。
3.申請金首先抵充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第5條及第16條規定的事態時,先抵充違約金,後抵充賠償金,如有余額,在支付第10條規定的費用時返還。
4.第2項的申請金在本酒店根據同項規定指定的日期前未支付時,住宿合同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僅限於本酒店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第四條
1.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
(1)住宿申請不依據本條款時。
(2)因客滿導衹客房不寬裕時。
(3)認為欲住宿者,關於住宿,可能有違反法令等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的;。
(4)欲住宿者被認定為傳染病者時。
(5)關於住宿,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時。
(6)因天災、瘟疫發生、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而不能住宿時。
(7)欲住宿的人,除暴行、脅迫、恐嚇等外,有暴力要求行為或其他威嚇的不正當要求及行為的。
(8)欲住宿的人,除喧嘩行為外,有使人感到危險、不安等,給住宿或使用的其他客人帶來睏擾的言行時。
(9)曾經在本酒店或其他酒店有過符合本條 (3) (5) (7) 及 (8) 中任一項的行為的。
(10)欲住宿者為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相關團體或其相關人員時;。
(11)欲留宿者為暴力團成員就任要員或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的要員時;。
(12)欲住宿者為反社會團體及其成員等對社會秩序、安全構成威脅的反社會勢力時;。
(13)符合都道府縣條例規定情形的。
(14)未支付住宿費用以及住宿客人明顯沒有支付能力的。另外,過去對本酒店發生貨款支付延遲等糾紛時。
(15)住宿客人不遵守本酒店規定的使用規約時。
(16)欲住宿的人,因爛醉等可能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睏擾時。有明顯影響其他住宿客人的言行時。(依據各都道府縣制定的旅館業法施行條例)
(17)欲住宿的人,對本酒店重復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中規定的因實施負擔過重,可能顯著妨礙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相關服務的要求 (參照下述) 的。
① 試圖住宿的人要求從事住宿服務的員工提供不合理的折扣和不合理的安慰費,不合理的房間升級,不合理的延遲退房,不合理的提前入住,合同與其他住宿服務相比,反復要求提供過度服務的行為,例如接送服務。
② 想要住宿的人反復要求從事住宿服務的從業人員不要讓客人進入自己住宿房間的上下左右房間的行為。
③ 欲住宿的人反復要求從事住宿服務的從業人員只讓特定的人接待自己或者不讓特定的人出勤的行為。
④ 欲住宿的人反復要求從事住宿服務的從業人員以下跪等缺乏社會價值的方法謝罪的行為。
⑤ 喝得酩酊大醉,可能給其他住宿者帶來麻煩的住宿者,反復要求從事住宿服務的從業人員長時間看護的行為。
⑥ 欲住宿的人,對從事住宿服務的從業人員,通過面對面、電話、郵件等,長時間或一邊斥責,一邊反復提出不正當要求的行為。
⑦ 欲住宿的人反復要求從事住宿服務的從業人員對照要求內容的妥當性,實現該要求的手段、形態不適當的行為。
⑧ 其他可以視為與上述 (1) ~ (7) 相同的行為。
<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權>
第五條
1.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酒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2.住宿客人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時(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酒店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時,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除外。),本酒店將收取以下違約金。
違約金
合同申請人數 |
收到終止通知的日期 |
||||||||||
|---|---|---|---|---|---|---|---|---|---|---|---|
不過夜 |
當天 |
前一天 |
兩天前 |
7天前 |
14天前 |
21天前 |
30天前 |
60天前 |
90天前 |
||
一般 |
1~9人 |
100% |
100% |
50% |
40% |
- |
- |
- |
- |
- |
- |
團體 |
10~30人 |
100% |
100% |
80% |
50% |
50% |
20% |
20% |
- |
- |
- |
31~100人 |
100% |
100% |
80% |
50% |
50% |
20% |
20% |
- |
- |
- |
|
101~300人 |
100% |
100% |
80% |
50% |
50% |
20% |
20% |
10% |
- |
- |
|
301~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80% |
50% |
50% |
30% |
20% |
|
- ※2025年10月1日修訂
2025年9月30日以前申請的住宿合同將收取修訂前的違約金。
- 1.違約金從收到住宿客人解除合同的通知那天開始計算。另外,連續住宿的情況下,在所有的簽約日分別計算違約金的金額,將合計的金額作為違約金收取。
- 2.%表示罰金相對於基本住宿費 (房費) 或套餐費 (住宿套餐的公示價格,包括早餐) 的比率。
- 3.此外,在特定團體及特定期間,有時會規定與前述規定不同的違約金。
3.若住宿客人未與本酒店聯絡,至住宿日當天下午8時 (即使在事先明示了到達預定時刻的情況下,超過預定時刻2小時以上的情況也是同樣的。)仍未到達時,視為該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第六條
1.本酒店在下列情況下,有時會解除住宿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不承擔因解除而給住宿客人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責任。
(1)住宿客人不能遵守本酒店的住宿條款及酒店使用規約時。
(2) 住宿客人關於住宿,被認為可能有違反法令等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被認為有該行為時。
(3) 住宿客人缺乏品行端正等,本酒店認為住宿不合格時。
(4) 住宿客人未能向本酒店支付使用費用或延遲時。
(5) 住宿客人在簽訂住宿合同時,進行虛假申請時。
(6) 住宿客人有刑事犯罪前科前科,被認為不適合本酒店時。
(7) 住宿客人受到公共權力的安排、逮捕、檢舉、起訴、有罪判決時。
(8) 住宿客人被認為是「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相關法律」指定的反社會團體、過激行動團體、其他類似團體的成員或與其有牽連時。
(9) 住宿客人與符合前項者、或被本酒店視為前項者的團體或組織、或使用偽計或脅迫的團體及其他組織有牽連時。
(10) 住宿客人有暴行、傷害、強迫、脅迫、恐嚇、欺詐及類似行為時。
(11) 有其他符合上述 (4) ~ (10) 事由時。
(12) 住宿客人被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13) 關於住宿,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時。
(14) 因天災、瘟疫的發生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衹無法住宿時。
(15) 住宿客人因爛醉等被認為可能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睏擾時,或有明顯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睏擾言行時。
(16) 在客房內吸煙 (吸煙室除外)、對消防用設備等惡作劇、其他不遵守酒店規定的使用規約的禁止事項(限於火災預防上必要的東西。)等各種規定者。
2.本酒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將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住宿登記>
第七條
1.住宿客人在住宿當天,請在本酒店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1)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齡、性別、住阯、聯絡方式 (可以聯絡的電話號碼)
(2) 外國人需出示護照、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入境年月日
※根據所轄政府機關的指示,請允許我們復印護照。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住宿客人欲通過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10條規定的費用時,請事先在前項登記時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八條
1.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是從下午15時到第二天上午11時。但是,連續住宿時,除到達日及出發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本酒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可能會接受同項規定時間外客房的使用。這種情況要收取另外規定的追加費用。
<嚴格遵守使用規約>
第九條
住宿的客人,請在本酒店內遵照本條款,遵守本酒店規定的在酒店內張貼、展示或配備的使用規約等。
<費用的支付>
第10條
1.住宿費用等的支付,請以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在客人到達時或本酒店提出申請時,在前臺進行。
2.本酒店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後,即使住客不隨意入住,也將收取住宿費。
本酒店的責任
第11條
1.關於本酒店的住宿責任,從住宿者在本酒店前臺進行住宿登記時或進入客房時,兩者中較早的時間開始,到住宿者為了出發而打開客房時結束。
2.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時,或因不履行合同而給住客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是,如果不是由於本酒店的原因造成的,則不在此限。
3.本酒店從消防機關領取了適當的寶獅,為了應對萬一的火災等,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不能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
第12條
1.本酒店不能向住客提供簽約的客房時,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後,將盡可能為客人介紹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2.本酒店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在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充當損害賠償額。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房這件事,沒有應該歸責於本酒店的事由時,不支付補償費。
<寄存物等的處理>
第13條
1.住宿客人寄存在前臺的物品(但是,不能寄存現金或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酒店會賠償損失。
2.住宿客人帶入本酒店內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而產生損失、毀損等損失時,本酒店將賠償損失。
3.本酒店根據本條進行賠償時,對於住宿客人事先沒有申報種類及價格的情況,將在旅館賠償責任保險規定的金額範圍內進行賠償。但是,本酒店有故意重大過失的情況除外。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第14條
1.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在住宿前到達本酒店時,僅在到達前得到本酒店的理解時負責保管,住宿客人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前臺。
2.住宿客人退房後,如果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被遺忘在本酒店,在查明其所有者時,本酒店應與該所有者聯係並請求其指示。但是,在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者無法判斷所有者的情況下,包括發現日在內以7天為限保管,之後送到最近的警察署。
3.在前2項的情況下,本酒店對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項的規定為準,在前項的情況下以同條第2項的規定為準。
<停車責任>
第15條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酒店只出租場地,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是,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將由其負責賠償。
<客人的責任>
第16條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酒店遭受損失時,需要賠償損失。
<互聯網服務免責聲明>
第17條
由客戶自行負責。在使用電腦通訊的過程中,因係統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服務中斷,造成使用者的任何損失,本酒店概不負責。另外,由於本酒店認為不適合使用電腦通信的行為,給本酒店及第三者造成損失時,需要賠償損失。
<遲延損害金>
第18條
住宿客人不履行費用、違約金或其他金錢債務時,住宿客人應向本酒店支付遲延損害金,遲延損害金的比例為每年14.6%,從支付日期的第二天起到付清日期為止。
<支配的國語>
第19條
本條款和條件用日文、英文、中文和韓文編寫,如果條款和條件中的任何條款與條件有任何差異,均以日文為準。(管轄及準據法)
酒店使用規約
本酒店為了讓客人安全舒適地使用,根據住宿條款第9條規定了以下使用條款,敬請協助。如果您不遵守此規定,我們將拒絕您入住和使用酒店內的各種設施,並承擔由此給酒店造成的損失,請您特別註意。
<關於客房使用>
1.客房的避難路線圖公佈在客房入口的門的內側,請確認。
2.在房間內或睡覺時,請務必鎖好內鎖和門護。
3.被敲門時,請戴著門護罩開門,或用門鏡確認。另外,有可疑的人來訪的時候,不要不小心打開門,請聯係前臺。
4.客房內及館內禁止吸煙。(可吸煙的客房或酒店除外。)
5.未經酒店許可,請勿在客房內及走廊使用取暖用炊事用的煙火、蠟燭等。另外,嚴禁在客房內烹飪。(有炊事用設備的房間除外)
6.請勿將衣物掛在燈罩上或晾曬衣物。
7.未經酒店許可,請勿將客房用於營業 (展覽會、其他) 等住宿以外的目的。
8.未經酒店許可,請勿移動客房內的備品,或對客房內進行裝修或改造等,嚴重改變現狀。萬一備品有丟失、破損等情況時,需要賠償實際費用。客房內的小物件、備品請不要帶出客房。另外,請不要把有損酒店外觀的東西放在窗邊。
9.請勿邀請外來客人入住客房。請在大廳會面。
10.長期住宿合同不產生借貸權、居住權等租房法及其他居住相關法律上的權利。
11.除住宿註冊者外,嚴禁入住。
12.未經監護人許可,謝絕未成年人單獨住宿。
13.超過退房時間 (上午11:00) 無法取得聯係時,可能會讓您入住。另外,繼續使用客房的時候,要收取規定的費用。
<關於客房的房卡>
1.逗留期間離開房間時,請務必攜帶房卡確認上鎖。
2.簽名使用酒店內的餐廳、酒吧等時,請出示房卡、房卡套或鎖芯鑰匙。
3.房卡或鎖芯鑰匙在本酒店出發時請務必歸還至前臺。
<關於支付等>
1.本酒店的住宿費用,請在您到達時在前臺支付。另外,即使在您逗留期間,有時也會要求您結算費用。那時請支付。另外,本酒店即使索取費用也沒有支付的情況下,即使在您逗留期間也有可能需要您讓出房間。
2.使用費用的支付,以現金或住宿券、信用卡等,以及本酒店認可的東西為準。拒絕票據和支票。
3.接受住宿者以外的人支付費用時,如果在規定的日期內沒有支付,將直接向住宿者本人請求支付。
4.購物費用、車票費用、計程車費用、郵票費、行李運費等恕不墊付。
<關於貴重物品・寄存物品>
1.逗留期間如需保管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請使用前臺配備的保險箱 (免費) 。因未使用而萬一發生丟失、被盜等情況 (包括使用客房配備的保險箱),本酒店可能不承擔責任。另外,不寄存美術品、古董、毛皮等物品。請在住宿期間內使用保險箱。在使用狀態下擅自出發時,需要承擔鑰匙的更換費用和保管費。另外,保險箱內的物品丟失等可能不負責任。
2.不論您是否逗留,前臺、行李服務臺及寄存處均不收存現金、貴重物品、有價證券、容易腐爛或破損的物品等。萬一在上述場所發生現金、貴重物品、有價證券、腐敗或易損物品等丟失、被盜等情況,或發生變質時,本酒店可能不承擔責任。
3.本酒店關於客人寄存物品的交接,僅交給持有兌換證的客人。無論遺失、被盜等原因如何,如果遺失了兌換證而造成的損失概不負責。另外,對於交接後的物品丟失等不負責任。
4.酒店內的遺失物品由酒店保管一段時間,之後根據遺失物法進行處理。另外,在酒店內的遺失物品中,食物、報紙、雜誌等當天處理,貴重物品、財產價值無法辨別的物品,根據遺失物法或依照遺失物法處理。
5.寄存物品的保管期間,除特別指定外,如下所示。超過保管期間的寄存物,作為沒有取走的意思處理。
① 衣帽寄存處1個月
(2) 行李服務臺1個月
(3) 在前臺寄存給住宿及外來客人的物品(包括在酒店內遺忘的物品、寄存的衣物) 1個月
<關於暴力團、暴力團成員以及可能違反公共秩序的情形>
1.根據《關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的法律》 (1992年3月1日施行) 指定暴力團成員及指定暴力團成員等謝絕入住本酒店。(如果在預約後或使用過程中發現有此情況,屆時將拒絕使用。)
2.反社會團體及反社會團體成員 (暴力團及過激活動團體等及其成員) 請勿使用本酒店。(如果在預約後或使用過程中發現有此情況,屆時將拒絕使用。)
3.被認定有暴力、威脅、恐嚇、威逼的不正當要求及類似行為時,請不要立即使用本酒店。另外,對於曾經有過同樣行為的人也請回避。
4.使用本酒店的客人因精神衰弱、藥品、飲酒而喪失自我等,難以確保自身安全時,或認為有可能給其他客人帶來危險、恐懼感、不安感時,立即拒絕入住。
5.若在館內及客房內有大聲、放歌及喧嘩行為,或有其他令他人感到厭惡感,給他人帶來睏擾,或賭博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時,請立即拒絕使用。此外,如有類似上述各事項的行為時,謝絕使用。
<在酒店內請不要帶入會給其他客人帶來睏擾的下述物品或行為。>
1. 寵物,例如動物和鳥類(導盲犬等輔助犬除外)
(入住伊豆高原村或inumo shibakoen的寵物專用客房的客人可以攜帶寵物(狗)。但是,其他動物(貓或其他小型動物)均不允許攜帶。)
2. 火藥、揮發性油類、其他易燃或可燃材料以及可能導致死亡或傷害的化學品
3. 散發難聞氣味的東西
4. 槍枝、刀劍、興奮劑及其他法律禁止的物品
5. 賭博或其他擾亂公共道德或造成其他顧客不便的行為
6. 睡衣、浴袍(僅在Premier Haneda Airport提供)和拖鞋可在客房外穿著(但前往溫泉設施時,可穿著客房提供的泳衣和拖鞋)。
7. 廣告宣傳、分發宣傳品、商品銷售、招攬、銷售活動等。
8. 將個人物品和易碎物品無人看管
9. 未經飯店許可,在飯店內的公共場所拍照,或將飯店內拍攝的照片用於商業用途。
10. 使用手機時,在不合適的地方大聲說話,或做出其他給其他顧客帶來不適或不便的行為。
11. 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建築物、固定裝置或其他物品的損壞、遺失或污損(您將被要求賠償損失)。
12. 長期入住期間拒絕房間清潔(基於衛生原因,房間至少每三天清潔一次)
*如果您不遵守上述規定,即使飯店已發出相反的警告,您仍可能被要求離開飯店或被拒絕繼續入住。
2025年10月1日修訂